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住广州市番禺区**街道**巷**号**楼。被告人麦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月4日被番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番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麦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卖家购买毒品大麻30克,卖家通过**快递(分运单号G011********)将毒品大麻夹藏在饼干盒中从加拿大安大略省万锦市邮寄到被告人麦某某预留的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街。2020年1月4日凌晨1时许,番禺海关缉私分局实施控制下交付,被告人麦某某指使其女友张某某(另案处理)到广州大学城**区的**快递箱取上述快递,张某某被当场抓获。民警在快递包裹内查获毒品大麻,经称量净重36.17克(经鉴定为大麻植株,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同日3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在本市番禺区**巷**号**楼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大麻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快递运单等书证;
3、搜查、扣押、称量等笔录;
4、穗关缉司鉴(化)字[2020]4号《理化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麦某某手机提取的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8、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走私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 力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依法扣押的毒品大麻,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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