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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以南市江检刑检报(移)诉(2020)4号移送案件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麦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横县百合镇百合卫生院附近的马路处与覃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麦某某处查获2小包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为9.53克、0.54克。经检验,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覃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      

检察官助理:李春梅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碟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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