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192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海南省儋州市排**镇**村委**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至4月12日间,被告人麦某某利用微信昵称为“**”的微信号通过朋友圈发布“提供小姐上门服务”的虚假消息,后以”交纳保证金、射精费、押金”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苏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6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在其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排**镇**村委**村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抓获及破案经过、支付宝及微信的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麦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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