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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麦某某利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全国人民急需购买医用口罩的紧张心理,在没有任何口罩存货的情况下,分别在多个微信群及微信好友圈上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添加其为微信好友,骗取被害人向其转款购买口罩。2020年2月14日,麦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915元。2020年2月18日,麦某某骗取被害人覃某某人民币350元。2020年2月24日,麦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68元。

2020年2月24日,民警在开平市**镇**村抓获麦某某,在其身上起获涉案华为手机一台。破案后,麦某某将赃款退还给三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782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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