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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588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港区**镇**村**号,在深无固定住所。曾因盗窃,于2008年4月7日、2008年7月5日、2011年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处以行政处罚;又因盗窃,于2009年2月20日、2012 年 11 月 7 日、2012 年 12 月 28 日、2014 年 1月21日、2014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处罚;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3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5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到本市福田区用自制的L型小套筒及万能钥匙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4月21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麦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花园,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小区2栋楼下的一辆黄色喜德龙牌(**型,无法鉴定价值)电动车盗走并变卖。

二、2018年4月2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麦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商城,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商场**出口**号门门口报刊亭旁的一台银色**牌电动车(无法鉴定价值)盗走并变卖。

三、2018年4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麦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小区**栋**单元**室门口的一辆**牌电动车(无法鉴定价值)盗走并变卖。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麦某某在福田区**网吧上网时被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视频研判通报,照片说明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8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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