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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一部刑诉〔2020〕Z20号 

  被告人麦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0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4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麦某某步行至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好世界南门烧仙草奶茶店门前,将被害人陈某宏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金橙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34元)盗走,后开到端州区广百广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过路的民工。

2、2020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麦某某步行至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星城广场门口摩托车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姚某萍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浅蓝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33元)盗走,后收藏在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四路有色金属公司大院内。2020年4月4日被抓获后,被告人麦某某带领公安民警起获该车,后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4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巧玲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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