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德庆县**镇**村委会**村。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麦某某在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山场,雇请村民砍伐其种植的桉树,超出其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砍伐的范围,经鉴定超范围砍伐林木面积10.65亩,总蓄积27.749立方米,出材13.8745立方米,剩余物6.9吨。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麦某某被德庆县公安局作为证人进行询问时承认了其超范围砍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调查鉴定意见书;(5)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砍伐的范围,滥伐林木蓄积达27.74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群霞
检察官助理:徐业烨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德庆县**镇**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