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0415,柯尔克孜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22时30分许,**县辖区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新P****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县**路中石油加油站**号报警点前面的路段超车时与鲍文福驾驶的新P****号牌小型轿车发生刮蹭后,被告人麦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行驶至**乡**村惠农便利商店前面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归案。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金陆验字(2020)01**号:被告人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仙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麦某某取保候审。
2. 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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