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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麦某某,绰号肥龙、龙少,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社**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4月2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5月3日;于2019年4月28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3日。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麦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开设赌场罪无需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4月,被告人麦某某伙同赖顺发(另案处理)在宝安区燕罗街道**村废品站开设“梭哈”赌档,由赖某戊提供场地,麦某某负责管理。该赌场有工作人员若干名,其中李某某负责打杂、黄某某负责在赌场里记账,陈某甲和陈某乙是赌场荷手,孔某某(另案处理)在赌档里负责兑换筹码。该赌场均为晚上开赌,平均两三天开一场,每场赌局约有七八人参赌,平均每场抽水约人民币12万元。每场赌完后,除去赌场工作人员工资和固定场租2000元后,麦某某先抽取剩余部分水钱的25%,余下部分水钱由麦某某和所有参赌人员平分。麦某某经营该赌场共获利约人民币130万元。2019年1月4日凌晨,民警在麦某某住处深圳市宝安区**统建楼**单元2*2房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记录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罗田废品站合同书、协议书、执照、涉案赌场位置照片等;2.证人陈某丙、李某某、黄某某、陈某甲、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何**、周某某、赖某戊、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20年24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5.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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