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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08号 

被告人麦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东方市人,家住海南省东方市****村委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蒙海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麦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村**号**房家中,通过利用手机软件“闲聊即时通讯软件”建立闲聊群,群名称:娜塔莎开心群,并拉拢40余人进入该群,利用手机软件“琼崖海南麻将软件”创建房间,组织闲聊群中的赌客进入“琼崖海南麻将软件”所创建房间中进行赌博,每间房为四人,打麻将,每一轮8局,8局结束后会结算出最多的赢家及输家,赌局结束后,输家需要将赌资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发在微信群内,赢家则在领取微信红包后单独发6元人民币作为“房费”给麦某某。经查,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间,麦某某在聊天群内收取红包抽头盈利65022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麦某某家属向本院退还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提取笔录及调取闲聊记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参赌人员、涉案人员信息、情报档案及接收红包汇总、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开设赌场,获利6502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家属向本院退还部分赃款人民币10000元,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珺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其退还赃款人民币10000元现扣押在本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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