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2015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日;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熊新德,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委会**村篮球场旁看见被害人李某某与唐某某在篮球场的亭子聊天内,遂以二被害人做了暧昧事情影响该村的风气为借口,将二被害人进行驱赶。当二被害人徒步离开时,被告人尾随继续纠缠至**村祠堂路段,用脚踢打被害人李某某,之后双方发生肢体推撞,至被告人身体受伤(经法医鉴定,伤情属轻微伤),后被告人在路边捡起一块砖头扔中被害人李某某的左眼眼眶外侧位置,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左眼眼眶外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伤情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同年6月5日,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向被害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伟彬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民事起诉状》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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