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麦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居委会**祠堂前**巷**横**号。2020年10月23日因吸毒成瘾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麦某某在其位于饶平县**镇**住宅小区**栋**楼一出租屋、**镇**居委会**祠堂前**巷**横**号的住处内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常某某、陈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麦某某在其位于饶平县**镇**住宅小区**栋**楼一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常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5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在其位于饶平县**镇**住宅小区**栋**楼一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常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在其位于饶平县**镇**居委会**祠堂前**巷**横**号的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10月16日3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在其位于饶平县**镇**居委会**祠堂前**巷**横**号的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麦某某在汫洲镇被民警带至汫洲派出所接受调查归案。被告人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晓敏
检察官助理 :李奕瀚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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