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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56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某某系本市**森林公园**果园的租赁者、经营者。2019年12月,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分局就麦某某在广东省**森林公园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上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两次给麦某某发送告知书,限期麦某某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貌。2020年4月10日11时许,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分局副局长被害人龙某某带领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分局工作人员陈某某、禤某某、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局工作人员蔡某某、东莞市**森林公园**景区工作人员方某某到麦某某的上述果园内查看违建情况,龙某某等人向麦某某表明身份和来意,明确告知麦某某果园内的多栋建筑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并要求违法建设在当天下午必须按要求进行拆除整改。过程中,麦某某听到要拆除相关违章建筑后情绪激动,挥舞一把长柄镰刀追向龙某某并威胁要砍龙某某。龙某某在躲避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致使龙某某双上肢、下肢多处擦伤。后麦某某被陈某某等人制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龙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2020年4月10日下午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分局执法人员在拆除被告人麦某某的违章建筑时在该建筑内发现有疑似枪支、弹药,并于当天将麦某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人员在果园厨房内搜获疑似散弹枪1支、疑似气枪1支、疑似枪弹20枚。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散弹枪是一支能正常装填、击发制式12号猎枪弹底火的立式双管12号猎枪,是枪支;缴获的疑似气枪因机构损坏,无法完成击发动作,未能完成测速试验,不能确定为枪支;缴获的20发疑似枪弹具备完整弹药结构,是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镰刀一把;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蔡某枫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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