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70********,汉族,高中文化,万宁市**站办事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社区**路**修理厂宿舍,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合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麦某某将位于万宁市**镇**小区**幢**单元**房室(以下简称**房)以234081元人民币卖给陈某甲,并签订了房室买卖合同书,陈某甲于2011年11月21日、2011年12月28日、2014年5月28日把房款全部付给了被告人麦某某。大约在2017年2月,被告人麦某某隐瞒已出售**房给陈某甲的事实又委托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帮其出售,**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某接到房源后,通过多渠道查询,查知该房确实在被告人麦某某名下,因该房房产证还未办理,为防止一房多卖,刘某某多次询问被告人麦某某此房之前是否有出售过,麦某某回答没有。2017年3月份左右,**公司联系到买方李某甲,经多方商谈,李某甲同意以36万元人民币购买**房。2017年3月8日李某甲和被告人麦某某在**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室转让协议》,同日,双方又到万宁市公证处,被告人麦某某故意隐瞒**房已卖给陈某甲的事实,欺骗公证处工作人员,导致公证处做出不符事实的公证(后该公证书已被撤销)。公证的内容包括双方签订的《房室转让协议》以及麦某某委托李某甲办理**房相关手续的委托书。李某甲于2017年3月8日支付给被告人麦某某购房款33万元人民币(其中14万元用于为麦某某还清在建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剩下3万元等房产证办理后再支付。之后李某甲、陈某乙夫妇对**房进行装修,陈某甲知道后对李某甲的装修行为进行阻扰,并告知李某甲相关情况,李某甲不予理会,双方发生了纠纷,李某甲、陈某乙多次联系麦某某出面处理此事,麦某某拒绝出面处理此事。2018年4月8日李某甲将**房的权属起诉到万宁市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2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决麦某某和李某甲签订的《房室转让协议》无效,事情暴露之后,李某甲多次联系不上被告人麦某某,被告人麦某某逃匿且拒不退还购房款。万宁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为了查清事实,多次打电话、发信息给被告人麦某某让其配合调查,被告人麦某某知道后拒绝配合、逃避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控告信、房屋买卖契约、李某甲付款凭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书、公证书、关于撤销(2017)万宁证字第***、***号公证书的决定、个人贷款支付凭证、麦某某缴交**小区购房款凭证、李某甲提交的结清证明、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海南省保障性住房预售合同、**小区购房缴款通知书、房屋买卖合同、收据、还贷协议书;
2.证人证言: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丙、杨某某、李某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李某甲、陈某乙(李某甲老婆)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约能力,却和被害人签订《房室转让协议》,进行一房多卖,骗取到被害人33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事情暴露后,拒不退款且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穆敏
检察官助理: 许婷瑾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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