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7日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初,被告人麦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后,口头达成由吕某某组装343台二手电脑,以每台人民币270元的价格销售给麦某某。吕某某将电脑发往桂平市麦某某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货到三天内麦某某一次性付货款人民币92610元。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麦某某收到电脑后没有按时支付货款并逃匿。案发后,麦某某的家属已将货款支付给吕某某,得到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警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某、覃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被告人麦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覃露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桂平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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