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麦某某酒后驾驶豫C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宜阳县文化南路路段时,被宜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移交登记表、户籍前科及身份证明、查获经过、抽血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麦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花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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