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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75********,汉族,文盲,四川省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汉市中山大道汉口路路口处,与同向行驶的川F9****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经广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台令发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汉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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