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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357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Q****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西大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大沥医院抽取血样。

经检验,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天乐

检察官助理:霍丽萍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联系方式1370226****

2.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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