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8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海珠区**巷**号。2018年04月18日至2018年04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七日。2018年12月2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麦某某不起诉;2020年06月13日至2020年06月28日,麦某某因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06月12日,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批准立案侦查;2020年06月28日,广州市公安局批准对麦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09月07日至2020年09月12日,麦某某因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01时54分,被告人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1****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桥**大道南326米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当日12时许,被告人麦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民警依程序对被告人麦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1.3mg/l00mL,被告人麦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麦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70mg/l00mL,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06月12日01时54分),在事故发生至抽血时间段内未摄入乙醇(酒精)的前提下,麦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可能浓度范围为129.0mg/l00mL-152.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等物证、书证;
2. 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 取证过程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经赔偿事故伤者并得到伤者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海冬
检察官助理:黄勇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保证人联系方式:158********。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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