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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2********,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原系本市**镇**派出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中路**大厦**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莫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23时42分许,被告人麦某某醉酒(经鉴定,麦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7mg/100ml)驾驶粤SZ****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镇**路路段,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926****,保证人蔡某某,联系电话1382926****。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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