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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薛某某等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目:群众,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麦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目:群众,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目:群众,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2013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5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麦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目:群众,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目:群众,户籍地址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房**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0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目: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麦某甲、薛某某、麦某乙、周某某、卢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温某某从广西购买假冒伪劣香烟,然后通过被告人周某某、卢某甲等人从广西将香烟运送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路口,将运输香烟的车辆交由被告人温某某、麦某甲、薛某某、麦某乙将香烟转运至清新区太平镇马塘村委会蒲蛤头村旁麦某甲承租的鱼塘工棚里藏匿,然后对香烟加工打条码、再包装进行销售。

2019年7月15日1时某某,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查获该香烟藏匿窝点,共起获香烟共24665条及打码机等作案工具。经广东省清远市烟草专卖局对扣押的香烟进行核价,价值共:4047723.44元人民币,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扣押的香烟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麦某丙、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麦某甲、薛某某、麦某乙、周某某、卢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侦查实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麦某甲、薛某某、麦某乙、周某某、卢某甲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因被及时查获而未销售,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某、麦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薛某某、麦某乙、周某某、卢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东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麦某甲、薛某某、麦某乙、周某某、卢某甲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被告人温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9册光盘3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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