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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王某某等3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麦某某(绰号“某某乙”“麦总”),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平南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本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路**号**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平南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本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平南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本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凡某豪(已起诉)联系叶某成、梁某雨(两人已判刑),密谋通过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将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在内的公司资料出卖给他人获取利益。凡某豪、叶某成、梁某雨等人,通过介绍、帮助被告人麦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等人在平南县、南宁市等地注册成立公司,并用公司资料办理对公账户。其中麦某某将5间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王某某将3间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余某某将3间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贩卖给凡某豪、叶某成、梁某雨等人,麦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麦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王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王某某、余某某买卖企业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王某某、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科光

检察官助理梁轩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麦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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