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3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段**号。2019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藤州镇**路**巷**号。2019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徐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受“肥佬”雇用,伙同被告人徐某某未向相关监管部门申报,驾驶“博石运7” 船从深圳凯丰码头出发前往香港润发码头,在该码头装载无任何合法证明来源的冻品返航运输入境,船至广州市南沙区二十一涌对开水域时被海关查获。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涉案冻品18640千克冻猪肚(产地波兰)、24000千克冻羊排(产地英国)为疫区产品;19800千克冻鸡爪、4800千克冻鸡膝软骨(产地巴西)为非疫区产品。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非疫区冻品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453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涉案冻品等书证、物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麦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徐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桂敏
2020年3月6 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一份。
4、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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