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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廖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麦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下旬至5月5日期间,被告人麦某某、廖某某二人共同出资本钱,赌场盈亏五五分成,在桂平市**镇二桥附近**公园内利用公园的石台、石凳以及自购扑克牌为赌具,以“十点半”形式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赌。由被告人麦某某负责发牌洗牌,廖某某负责收钱赔注,该赌场开设期间,约有10多人参与赌博。截至案发,被告人廖某某、麦某某并未从中盈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何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麦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圆慧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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