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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文豪敲诈勒索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麦文豪,外号“阿辉”、“文辉”,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镇**村委会**村**队**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文豪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叶辉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麦文豪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麦文豪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同年12月24日、2020年2月8日至同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同月25日、2020年1月25日至同年2月8日、2020年4月6日至同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麦文豪伙同他人通过驾车碰撞拦截、打砸车辆、持刀威胁等方式,在鹤山市**镇**公路、**村道、**村民委员会**村路段、云浮市新兴县**镇**工业区、佛山市高明区**镇**省道**村等路段拦截途径上述路段的载货车辆,以每月每辆车收取人民币(下同)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向多名货车司机索取“保护费”,合共索取18657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6月至2018年5月,麦文豪伙同他人在云浮市新兴县**镇**陶瓷厂以驾车碰撞的方式拦截被害人梁某甲的货车,索取梁某甲赣C****3号大型挂车的“保护费”共9700元。2018年7月,麦文豪因梁某甲拒绝继续交付“保护费”,遂在赣C****3号大型挂车途径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路段时,用石头砸烂该车的前挡风玻璃(玻璃损失价格为494元)。

  (2)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麦文豪伙同他人在鹤山市**镇**公路以驾车碰撞的方式拦截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货车,索取谭某某桂K****7货车的“保护费”合共17526元。

  (3)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麦文豪伙同他人在鹤山市**镇**公路、云浮市新兴县**工业区以驾车碰撞、打砸车辆的方式向被害人罗某某取其车队的多辆货车“保护费”合共89500元。

  (4)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麦文豪在鹤山市**镇**公路**路口路段以打砸车辆的方式向被害人梁某乙索取其车队桂K****8号、桂K****9号、桂K****3号、桂K****5号货车的“保护费”合共43850元。

  (5)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麦文豪在云浮市新兴县**镇**城以驾车拦截的方式向被害人钟某某索取粤E****3号、粤E****8号货车的“保护费”合共9500元。

  (6)2016年年中至2016年年底,麦文豪伙同他人在鹤山市**镇**村附近路段路口以驾车拦截的方式向被害人汪某某索取桂G***3号货车的“保护费”合共2800元。

  (7)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麦文豪索取被害人王某某桂K****2号货车的“保护费”合共10500元。

  (8)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麦文豪两次伙同他人在鹤山市**镇**村委会附近路段,以驾车碰撞的方式向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赣K****8号货车后索要赔偿款合共3200元。

  (9)2016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麦文豪伙同他人先后多次在云浮市新兴县**镇**城、鹤山市**镇**加油站服务区、鹤山市**镇**加油站等路段,以驾车碰撞拦截、打砸车辆、持刀威胁等方式,拦截由被害人徐某甲驾驶的桂K****8号货车(玻璃损失价格为700元)、徐某乙驾驶的桂A***9号货车以及卢某某驾驶的桂K****8号货车等货车,索要“保护费”,未予得手。

  2019年6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麦文豪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文豪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文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麦文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麦文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文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婉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麦文豪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九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辩护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视听资料光盘十五张,均随案移送法院。

4.扣押被告人麦文豪手机一台,随案移送法院,建议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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