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202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日被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在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提解至南雄市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2日14时许,刘某甲驾驶汽车搭乘着邓某某(已判刑)、钟某某(已判刑)等人前往乌迳与叶某某协商一起债务纠纷,双方见面后没谈拢,发生争吵并打架。之后邓某某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麦某某、赵某甲(已判刑)等十余人,由赵某甲驾驶一辆面包车搭着麦某某、赵某乙(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等人上乌迳汇合。
当天16时许汇合后,由邓某某驾驶面包车搭着赵某甲、麦某某等人在前面,刘某乙(已判刑)驾驶越野车跟在后面寻找对方。当寻至乌迳镇至贵路段时正好碰见李某乙驾车从旁边经过,邓某某等人立即驾车追赶,追至乌迳邮政所附近时,邓某某开面包车撞向李某乙所驾驶的车,李某乙被迫停下车。此时叶某某和沈某某两人也正好站在邮政所旁等李某乙。邓某某、钟某某、麦某某等十多名男子便从两辆车上下来,分别持刀、棍等追向叶某某、沈某某、李某乙。李某乙被麦某某、赵某甲、李某甲等人追进了附近邮政所躲藏起来;叶某某则被钟某某、刘某乙等人追进至贵路旁边的一条巷子里,后被用刀砍伤头部、背部等部位,还将叶某某拽上越野车后备箱带走,当车行至乌迳墟“鳌头家私城”附近路段时,陈某某(已判刑)等人将叶某某推下车,随后陈某某又用刀向叶某某手臂砍了一刀,后邓某某、麦某某等人便各自驾乘汽车逃离现场。经广东南雄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邓某某、钟某某等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良珍
本文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官助理:吕蓉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