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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青、陈小某等15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124号

被告人麦某青,绰号“麦小马”,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祥鑫,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小某,绰号“龙二”,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临高县**保安,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麦某海,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3********,汉族,高中文化,临高县**老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德才,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柯晓雾,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亚尚,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4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不星”,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临高县**保安,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海浪,绰号“不铁”,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贵铸,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运兴,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杰,绰号“不波”,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临高县**保安,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小奇,绰号“小狗”,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临高县**保安,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统,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临高县**保安,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不博”,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符号,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不五”,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临高县**保安,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街道。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临高县**保安,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麦某甲,绰号“不泽”,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符思程,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海涉嫌敲诈勒索罪,麦某青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陈亚尚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李统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陈小奇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陈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符杰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陈小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陈运兴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陈海浪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李伟才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临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7日至8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麦某青、陈小某与被告人李统、刘某甲、陈某乙、符杰、陈小奇、王某甲等多名阿波罗酒吧保安及社会闲散人员陈亚尚、陈海浪、陈运兴、李某甲、陈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在临高县临城地区实施违法犯罪。被告人麦某海借助麦某青恶势力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麦某青、陈小某多次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该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麦某海、李统、刘某甲、陈某乙、符杰、陈小奇、王某甲、陈亚尚、陈海浪、陈运兴、李某甲、陈某甲均系恶势力团伙成员;该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安全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一、该恶势力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

(一)敲诈勒索罪

2018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麦某海和被害人陈某丙及刘某乙、王冬南在临高县临城镇鸿运来酒店906号房间打麻将。期间,麦某海因为陈某丙出牌被刘某乙胡了,麦某海认为陈某丙、刘某乙“出老千”,便打电话给被告人麦某青,让麦某青带人来鸿运来酒店。刘某乙、王冬南借机离开鸿运来酒店906房间。麦某青遂纠集被告人陈亚尚、李统等人,并让陈亚尚、李统带人到鸿运来酒店。陈亚尚、李统通知在乐美茶店喝茶的被告人陈某乙、陈小奇、陈小某、符杰、王某甲、陈某甲、陈亚波(在逃)、陈殿昌(在逃)、陈河(在逃)、麦根(在逃),陈小某又通知被告人陈海浪、陈运兴,以上人员赶到鸿运来酒店906房间,麦某青带被告人刘某甲也来到该房间。麦某海以陈某丙、刘某乙“出老千”为由,让二人赔偿20万元,陈某丙称没有出老千,麦某海、麦某青、陈亚尚、刘某甲、李统、陈小某、陈小奇、陈某乙、符杰先后对陈某丙进行殴打并威胁不赔钱就不准离开。刘某乙离开后给钟某甲打电话称陈某丙被麦某海扣留了,请钟某甲帮忙解决。钟某甲和钟某乙、钟某丙、王某甲来到鸿运来酒店906房间跟麦某海讲情,但麦某海不同意,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王某甲等人离开。陈某丙被迫将身上的1万元交给麦某海,并在麦某海的逼迫下写下9万元欠条,麦某海等人将陈某丙的一辆本田思域轿车扣押才允许陈某丙离开。

随后,麦某海、麦某青请陈亚尚、李统等人到美夏海鲜店吃饭。吃饭期间,陈某丙报警并带公安民警到美夏海鲜店,麦某海将陈某丙写的9万元欠条撕掉,并将扣押的车辆还给陈某丙。

之后,麦某海以陈某丙、刘某乙没有对其赔偿为由,继续向陈某丙、刘某乙索要钱财。麦某海让陈某甲多次给陈某丙打电话索要钱财未果,遂叫麦某青吓唬陈某丙。麦某青纠集陈某甲、陈小某、李统、陈某乙等人到临高县调楼镇美良墟农贸市场35号陈某丙家中找陈某丙,但因陈某丙不在家中未果。2018年9月25日凌晨2时许,麦某青伙同陈小某驾驶陈小某的二轮摩托车持“山猪炮”来到陈某丙家中,陈小某将“山猪炮”扔向陈某丙家二楼,造成陈某丙家中财物被炸。陈某丙家中被炸后,陈某丙将情况告诉刘某乙,二人因害怕请钟某丙帮忙向麦某海求情。后陈某丙、刘某乙每人将2万元交给钟某甲,由钟某甲将4万元在临高县临城镇大长今酒店附近麦某海家中交给麦某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自述材料、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钟某甲、方伟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丙、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麦某海、麦某青、陈小某、陈亚尚、陈某乙、刘某甲、李统、符杰、陈小奇、王某甲、陈某甲、陈海浪、陈运兴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二)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1.2017年8月28日,被害人苏某甲、王某丙等人到阿波罗酒吧喝酒娱乐。次日凌晨,阿波罗酒吧门前发生打架。苏某甲看见王某丙在人群中被陈某丁等人围住,以为陈某丁等人要殴打王某丙,于是苏某甲抱住陈某丁,并抢走陈某丁手上的钢管。期间,陈某丁被人持匕首捅伤。被告人陈小某、符杰、李统等人得知陈某丁被人打伤后,认为是苏某甲、王某丙等人打伤了陈某丁,遂持钩刀、钢管殴打苏某甲、王某丙,致使苏某甲、王某丙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苏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2019年10月29日,钟清宇代表阿波罗酒吧与苏某甲达成调解协议,阿波罗酒吧赔偿苏某甲7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例、临高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丙、苏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小某、符杰、李统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2.2018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小某以及陈某戊、“陈不黑”(均另案处理)在临高县临城镇十里香烧烤园包厢喝酒,在包厢喝酒的还有被害人陈某1和岑某甲等人。期间,陈某1关包厢门时撞到陈小某头部,陈小某遂决意殴打陈某1。3时许,陈某1和岑某甲离开包厢骑车回家,陈小某叫陈某戊、“陈不黑”也一起离开包厢。陈小某骑车到海波乳猪店接上被告人陈小奇,后陈小某骑车载陈小奇尾随陈某1,陈小奇知道陈小某尾随陈某1是想殴打陈某1,陈某戊、“陈不黑”骑车跟在陈小某、陈小奇后面。陈某1、岑某甲骑车到临城镇二号桥上时停车,岑某甲下车呕吐。陈小某骑车载陈小奇行驶到陈某1身边时,陈小某拿出一把刀刺向陈某1的后背,随后骑车逃离现场,陈某戊、“陈不黑”骑车跟在陈小某、陈小奇后面离开现场。经鉴定,陈某1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1病历、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岑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

(4)被告人陈小某、陈小奇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3.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陈小某、陈海浪、陈运兴、陈小奇、符杰以及麦某青等人在临高县临城镇基地酒吧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陈小某听说陈海浪在酒吧外面与人吵架,持啤酒瓶与陈运兴、符杰等人冲出酒吧。陈小某看到陈海浪与被害人许某乙、吴某甲、王某丁等人争吵,遂持酒瓶伙同陈海浪、陈运兴、符杰等人殴打许某乙、吴某甲、王某丁等人。许某乙、王某丁被打后往滨江公园方向逃跑,陈小某等人追至滨江公园路边继续殴打许某乙。之后陈小某等人返回基地酒吧。在酒吧门口,被害人许某甲问“刚才谁打我哥”,陈小某持匕首伙同陈海浪、陈运兴等人殴打许某甲,陈小某持匕首刺中许某甲的头部。许某甲被打后往楼厦花园方向逃跑,陈小某、陈海浪、陈运兴、符杰等人追至楼厦花园停车场继续殴打许某甲。此时,陈小奇看到陈小某等人追打许某甲,也持竹棍参与殴打许某甲。经鉴定,许某甲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许某乙、吴某甲所受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缴费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甲、许某乙、吴某甲、王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陈小某、陈海浪、陈运兴、陈小奇、符杰的供述和辩解;

(5)医学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及辨认视频截图。

(三)寻衅滋事罪

    1.2018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麦某青叫上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及“不高”(身份不详)去苏某丙家非法讨债。当时苏某丙不在家,苏某丙母亲被害人吴某丙在家。麦某青、刘某甲、李某甲、“不高”因苏某丙欠麦某青高利贷的事情和吴某丙发生争吵,随后李某甲返回车里从后备箱取出两把砍刀,将一把刀递给刘某甲,李某甲和刘某甲各拿一把钩刀砍坏吴某丙家里的两台麻将机和一辆电动车车头,以恐吓吴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电动车合格证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丙、苏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麦某青、刘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2.2018年4月19日凌晨,因方某甲欠被告人麦某青的高利贷未及时偿还,麦某青携带钩刀伙同杜小聪(在逃)开车前往临高县临城镇洋通路方某甲家寻找方某甲。到达方某甲家附近后,杜小聪停车在路边,麦某青持钩刀下车,打砸方某甲家院子大门。麦某青踹开方某甲家院子大门后,误把方某甲哥哥方宝宇的家当作方某甲家,先踹方宝宇家大门,后又去踹方某甲家的大门,持械打砸方某甲家大门,之后将方某甲家的大门踹开。麦某青踹开门后看到方某甲妻子被害人陈某2,得知方某甲不在家,麦某青拿着钩刀威胁陈某2让陈某2叫方某甲出来。此时,陈某2的孩子出来,麦某青看到后持钩刀砍旁边自行车呵斥陈某2孩子回房间。随后,麦某青又将钩刀架在陈某2脖子上威胁陈某2,让陈某2叫方某甲回来。陈某2打电话给方某甲,方某甲不接。麦某青看到方某甲不接电话,便做出要割陈某2喉咙的动作,致使陈某2脖子被割伤。随后麦某青在杜小聪劝阻下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方某乙、符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甲、陈某2的陈述;

(4)被告人麦某青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四)寻衅滋事违法事实

    2019年2月23日凌晨,被害人辛某甲在阿波罗酒吧跟“阿三”喝酒时,被告人麦某青、陈小某、陈海浪等人在旁边的卡座喝酒。突然,与麦某青同桌的陈小某持酒瓶向辛某甲等人扔过去,砸到了辛某甲。随后辛某甲从阿波罗酒吧侧门跑到阿波罗酒吧外面,沿着文明东路向小博士幼儿园方向跑,没跑多远辛某甲便被麦某青叫住,麦某青上去抱住辛某甲的脖子,随后陈小某、陈海浪持石头殴打辛某甲的头部、手臂等部位。麦某青、陈小某、陈海浪等人在确认辛某甲没有拿啤酒砸自己后才放辛某甲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辛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麦某青、陈小某、陈海浪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二、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8年2月春节期间,被告人陈亚尚、陈某甲、麦某甲以及符某丙(在逃)、张某甲(在逃)等人合伙在临高县临城镇沿江北路189号张某甲经营的茶店(现利顺休闲茶艺馆)二楼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摇鱼虾”方式进行赌博,每日下午14时许至次日凌晨0时许营业,营业时间累计达20天以上,每天参赌人员少则5、6人,多则20余人。该赌场共获利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

(2)证人曾某甲、林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亚尚、陈某甲、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案中的其它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到案经过;

(3)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被告人麦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小奇、符杰、李统、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李某甲、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青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小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麦某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亚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海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运兴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符杰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小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麦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麦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亚尚、陈某乙、李统、刘某甲、符杰、陈小奇、王某甲、陈某甲、陈海浪、陈运兴在敲诈勒索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亚尚曾经故意犯罪,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麦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副  检察长:姜  华        

 检  察  官:王宁宁        

             段  港        

             黄文贵        

 检察官助理:卢东霞        

 书  记  员:黄章飘        

             方  舒        

       王汝彬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亚尚、王某甲、陈海浪、麦某甲、陈运兴、李某甲、陈小某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被告人麦某青、刘某甲羁押在澄迈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李统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小奇羁押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麦某海羁押在琼中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羁押在海南省看守所,被告人符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册;

    3.涉案财物:详见《未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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