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杨贤春,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少平,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麦某某以可向他人放贷赚取高额利息为名,先后向朱某某借款40余万元,向朱广生借款30余万元,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偿还债务、赌博、个人消费等,后变更联系方式及住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彭某某等人证言;朱广生等人陈述;被告人麦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华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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