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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诈骗)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国健,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碧桂园凤凰城翠林******房。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同724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杨贤春,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少平,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麦某某以可向他人放贷赚取高额利息为名,先后向朱某某借款40余万元,向朱广生借款30余万元,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偿还债务、赌博、个人消费等,后变更联系方式及住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彭某某等人证言;朱广生等人陈述;被告人麦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文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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