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宿舍**栋**单元**房,现住该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素云,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12日,经他人介绍,被害人江某甲与被告人麦某某认识。江某甲提出请麦某某帮忙能否低价拿回其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拍卖的两套房子。麦某某表示同意帮忙,但要求江某甲要拿20万元人民币跑关系。后江某甲便通过其弟弟江某乙银行卡转账20万元人民币到麦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内。期间,麦某某又以办理拍卖房子为由两次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门口对面的**商行内拿茅台酒和中华香烟共计33300元人民币,并叫江某甲到**商行去支付了33300元人民币。麦某某拿到江某甲20万元人民币后便用于偿还信用卡,没有帮江某甲低价拿回房子。后江某甲要求麦某某退钱,2020年3月25日,麦某某退还江某甲10000元人民币。后麦某某未能按双方约定时间全额退钱给江某甲。2020年3月26日,被害人江某甲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麦某某诈骗2233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麦某某主动前往海口市公安局龙昆南派出所投案。案发后,麦某某陆续退还给江某甲223300元人民币(含烟酒钱),被害人江某甲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江某乙、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33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根据其所在司法局考察结果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才
书记员:邱世伍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