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麦某(曾用名麦亚俊),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0********,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村**组**号,捕前住原籍。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于201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麦亚进(曾用名麦伟荣),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9********,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村**组,捕前住原籍。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30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麦亚进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l时许,被告人麦某提议盗窃小牛电动车电瓶,被告人麦亚进表示同意,二人驾驶摩托车寻找作案目标。麦某、麦亚进在三亚市天涯区**居**路**栋**楼楼梯口处,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一辆名邦牌小牛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91元),麦某将电动车推出小区,二人合力将电动车拖到**村村尾处,麦某用螺丝刀撬锁启动电动车,后将电动车藏匿在麦亚进家在**区**院附近的槟榔园,麦某用螺丝刀撬开电动车电瓶后带回麦亚进房间藏放,当日下午麦某到麦亚进房间内将电瓶拿回家用。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麦亚进被抓获。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麦某带着被盗电动车的电瓶到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退回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摩托车一辆、螺丝刀一把、名邦牌小牛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吸毒人员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麦某、麦亚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麦亚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麦亚进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6291元,数额较大,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麦亚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麦某、麦亚进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麦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麦亚进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摩托车一辆、螺丝刀一把暂扣于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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