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鹿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鹿某某,女,195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丰县******号。被告人鹿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鹿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鹿某某在江苏省丰县**镇**庄北面其家后的院内菜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被告人鹿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共1618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鹿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