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09号
被告人鹿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鹿某某于2019年8月左右,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鹿某某获利人民币9.5万元。
被告人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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