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974号
被告人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900119891020****,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东野镇*团*小区*栋楼*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城*号楼*单元*,系****员工。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鹿某某酒后驾驶陕UH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翼酒店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鹿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6.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鹿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8605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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