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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36号赵某甲、赵某乙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5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现居该村。2019年07月0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9年07月24日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曹庄派出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0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05月1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3********,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现住该村。2019年07月0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丛台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0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05月1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9时40分许,鸡泽县**镇**村被告人赵某甲带领其儿子赵某乙等人到本村苗某甲的家南边空地清理垃圾,被害人苗某甲的同其儿子苗某乙、儿媳韩某某不让清理,双方因该空地产权纠纷一事发生争吵,继而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赵某甲、赵某乙拳打脚踢将苗某甲的致伤。经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苗某甲的右侧第3、4、5、6前肋及左侧第3、4、5、6、7前肋多发骨折,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双方民事已调解。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赵某甲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双方民事已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赵某甲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舒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鸡泽县**镇**村。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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