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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35号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乡**原信贷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现住该村。2017年06月0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2019年04月15日到鸡泽县公安局**派出所主动投案,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次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年底至今,被告人逄某某利用其原是鸡泽县**乡**村信贷员身份和群众信任非法吸收鸡泽县**乡**村、**村、曲周县**村等49名群众共计982718.55元人民币,分别存到鸡泽县**合作社363934.55元;河北**科技有限公司311520元;鸡泽县**专业合作社35264元,邯郸市鸡泽县**专用合作社125000元;鸡泽县**专业合作社127000元,鸡泽县**专业合作社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逄某某用自己的钱垫付群众31800元。鸡泽县**专业合作社兑付群众20000元,鸡泽县**专业合作社兑付群众10950元。截止目前尚欠群众919968.55元,同时逄某某根据其拉来存款的总额按照一定比例获取好处费。

被告人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无犯罪证明、户籍证明、不动产查询、车辆查询、合作社单据、银行财产查询、单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82718.5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逄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垫付群众存款318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逄某某一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鸡泽县**乡**村

  2、公安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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