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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鲜洁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鲜洁,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崇州市**镇**岭**组。2020年1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崇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鲜洁与陈某甲(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被告人鲜洁暂住在陈某甲位于**街道****小区****单元**号房间。

2019年12月7日,吸毒人员陈某乙通过信支付190元钱给被告人鲜洁购买冰毒,被告人鲜洁将冰毒放在崇州市崇阳街道学苑北路12号一理发店门口的电表箱上让吸毒人员陈某乙取走。

2020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鲜洁在崇州市崇阳街道锦绣三和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江某某贩卖200元钱的冰毒。

2020年1月9日中午,被告人鲜洁在崇州市崇阳街道锦绣三和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江某某贩卖200元钱的冰毒。

2020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鲜洁在崇州市崇阳街道白云街166号知己牛杂火锅店门口向吸毒人员江某某贩卖300元钱的冰毒。

2020年1月9日晚上,陈某甲准备向“某某哥”贩卖4克冰毒,并拿出5克冰毒让被告人鲜洁分成两小袋,并让被告人鲜洁把其中的4克冰毒带给“某某哥”。20时许,民警在**街道****小区****单元**号房间内将被告人鲜洁、陈某甲挡获。从被告人鲜洁身上查获一大袋疑似冰毒,在其房间内查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六小袋、疑似冰毒颗粒一瓶、电子秤一个、自制吸毒工具一套,经现场称重,共计净重5.64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被告人鲜洁处查获的七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一瓶疑似冰毒颗粒和吸毒工具中的残留液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鲜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鲜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鲜洁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鲜洁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两册及诉讼文书。

3.提讯证一份。

4.换押证一式四联。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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