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3********,汉族,大专,非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6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鲜某某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昭通彝良石油分公司**加油站担任非油品管理员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货物卖出后所得款项不入公司银行账户而是用于自身购物、旅游等消费,侵吞国有资产262131.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鲜某某劳动合同、**加油站非油品盘点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代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某某系国有公司聘用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262131.69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平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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