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鲜某某,男,汉族,生于199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12328199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现住西乡县**小区**单元**室,无业。2019年11月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3日至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26日到西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2月22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9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12324199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现住西乡县**街道办事处**村**组,无业。2019年11月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至2025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26日到西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现在押。
被告人邹某某,男,汉族,生于199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12328199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现住西乡县**街道办事处**街**组,无业。2014年5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康市石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5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西乡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7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至2021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26日到西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现在押。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杨某某、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间,镇巴县兴隆镇茅坪村村民王小丽在西乡赌博时,分别借了被告人某某甲12000元、孙某(已判决)20000元、张某(另案处理)16000元用于赌博。2017年4月25日12时许,孙某带上王某(另案处理)及某某甲安排去帮忙的邹某某、杨某某,四人驾车一同到达镇巴县**镇后,在**集镇上强行将王某某拽上车带往西乡县城,行驶至**镇**村***时,王某某试图逃脱,抢夺方向盘迫使停车,四人即停车对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王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后四人将王某某带至西乡县城入住**商务酒店309房间。为防止王某某逃离,孙某、某某甲、杨某某和邹某某轮流看守。当天晚上,孙某和某某甲强迫王某某将共计48000元的欠条改写成92000元。4月26日中午,又将王某某带至西乡县***律师事务所,逼迫王某某写了一份承诺书,以其在**镇集镇的廉租住房作为抵押,并将王某某带到西乡县公证处欲进行公正未果。后因怀疑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孙某、某某甲等人于当日19时许才让王某某离开。期间,非法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30余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杨某某、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要个人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卫东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762908****;被告人杨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西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本。
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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