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鲜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生,出生地新疆焉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6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焉耆县**镇**团**路**栋**号,现住新疆库尔勒**路**厦**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09 月26日晚上22 时10分许,被告人鲜某某和朋友在**会所里娱乐,娱乐期间被告人鲜某某饮三瓶啤酒,于次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鲜某某驾驶新M1****号车从**酒店门口的停车场行驶到至**路**街道办事处时,追尾前方同方向当事人多某某驾驶的新N阿**号警用巡逻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鲜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依兰·克克拜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鲜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999919****。
2、侦查卷壹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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