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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鲜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鲜某某,男,199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系**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工业园区港田路**公寓****(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人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孔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孔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鲜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老街“川福楼”饭店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0****小型轿车搭载2人从斜塘老街出发,沿松涛街、金鸡湖大道、莲葑路、东延路行驶至东景工业坊。当天16时许,鲜某某又独自驾驶苏E0****小型轿车从东景工业坊出发,沿金田路、东富路、金浦路行驶至金浦路032路灯杆处时,与被害人孔某某停在路边的号牌为苏EP****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鲜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mg/100ml;被害人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820元。

被告人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1139.39元。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鲜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照片);

2.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成威

检察官助理:孙世轩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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