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鲜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 成都市人,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101131989********,户籍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号。2005年8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被告人鲜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逸路“华逸路站”公交站台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车驾驶员乔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鲜某某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置。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鲜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5.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鲜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玺长臣

检察官助理:郭伟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告人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