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1712号
被告人鲜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苪城县**路**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顺庆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某某、王某某、尚某某、刘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出资55万元、被告人鲜某某出资5万元商议共同开发Android版本的鲜资讯APP,控制微信实现自动“点赞”、“关注”、“评论”、“阅读”等功能牟取利益。招募了被告人尚某某开发鲜资讯APP“外部阅读”功能,被告人刘某某开发鲜资讯APP“内部阅读”功能,陈某某(另案处理)开发了星空联盟下单平台,并与鲜资讯APP使用一个数据库,祝某某(另案处理)对星空联盟下单平台进行维护,肖某某(另案处理)是鲜资讯APP的客服并推广鲜资讯APP。鲜资讯APP通过对外推广,以任务佣金的方式诱使客户下载鲜资讯APP,通过签订协议,鲜资讯APP可以通过“外部阅读”和“内部阅读”两种模式,控制用户微信号实现自动“点赞”、“关注”、“评论”、“阅读”等功能。“外部阅读”和“内部阅读”两种功能的技术原理有所区别,其“外部阅读”功能使用Android系统辅助功能,通过编写程序等方式,控制微信客服端实施点击公众号链接等操作,用以实现刷取阅读量、评论等功能。其“内部阅读”功能使用VirtualAPP虚拟化引擎技术,VirtualAPP是一个Android虚拟化引擎,可以虚拟出操作系统实现对其他应用的免安装运行,鲜资讯APP将微信应用作为插件加载至其程序中,使微信应用听命于鲜资讯APP的控制,在鲜资讯APP内运行Android版本的微信,鲜资讯APP就可以通过进程内HOOK的方式实现包括但不限于应用行为监控、应用行为控制等功能,以实现自动刷取阅读量、点赞等功能。腾讯公司证实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对微信应用程序进行添加、删除、修改、反编译等操作,市面上出现的所有针对微信的外挂软件,其开发过程未告知公司,开发行为也未经公司授权许可。经四川效率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检材程序调用并依附微信来实现自己的应用功能,检材程序通过模拟方式实现入侵并欺骗其他应用系统的服务器来进行信息的获取、交互、监听、控制、数据传输、评论、任务创建及修改。公安机关根据鲜资讯APP后台数据统计出2019年9月20日以后下载使用鲜资讯APP3437人次,根据鲜资讯APP2019年9月20日以后的微信订单,被告人鲜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获利14389.3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某某、王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微信的鲜资讯APP,被告人尚某某、刘某某分别开发鲜资讯APP“外部阅读”和“内部阅读”,下载使用鲜资讯APP达到3437人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晓敏
2020年6月29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张、U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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