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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鲜某某、刘某某等人诈骗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1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06年10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4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15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无固定住所。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某某、刘某某、江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鲜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2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鲜某某、刘某某、江某某在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先后多次在翠屏区、南溪区范围内实施诈骗,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18年12月,被害人廖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江某某谎称可以为其办理贷款,并称由于贷款公司即将倒闭,所办理的贷款可不还,但被害人廖某某需支付30%的佣金作为感谢。在取得被害人廖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江某某要求被害人廖某某提供身份证、工作牌、不动产证、工资流水等信息,通过网络在福建小微时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为廖某某申请8000元的小额贷款,放款后被告人江某某以收取佣金、完善资料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5720元。事后被告人江某某为骗取更高的提成,再次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廖某某办理更高额度的不用还的贷款。再次取得被害人廖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江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称南溪有人愿意用房产作抵押贷款,月息1角8分,如办成后被告人刘某某需每月支付被告人江某某成交金额的3%作为回报。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鲜某某没有资金,被告人鲜某某请李某某出资30万借给被害人廖某某,并约定按月息1角回报给李某某,被告人鲜某某、刘某某各收取2分5的月息,如后期被害人廖某某无法偿还利息或本金,还可以将被害人廖某某价值50万左右的房子过户转卖,转卖房产所得利润李某某占7成,被告人鲜某某、刘某某占3成。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鲜某某二人到南溪与被害人廖某某见面并验证了房产后,将被害人廖某某带到临港合力公证处,在公证处外被告人刘某某、鲜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金额为30万元的借款合同交由廖某某签字,然后又在被害人廖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其签了以3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子卖给被告人鲜某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注明交房日期为2019年2月1日)和购房款收条,在被害人廖某某签完上述资料后,被告人刘某某、鲜某某将资料一并收走,随后带被害人廖某某进入公证处内办理公证,公证内容为被害人廖某某委托被告人鲜某某代为其办理房屋过户、出售等相关事项。事后,被告人鲜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款30万元至被害人廖某某账户内,并将被害人廖某某带到银行叫其取款5.7万元用于支付头息、公证费、外访费等费用。被告人刘某某、鲜某某在拿到钱后按约定转账3万元给李某某,转账9千元给被告人江某某作为提成并要求被告人江某某删除聊天记录。之后被害人廖某某又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现金等方式支付了被告人江某某佣金9.1万元。见被害人廖某某手里还有10多万元的余款,被告人江某某再次虚构事实以帮被害人廖某某办理汽车按揭为由骗取廖某某3.26万元用于自身挥霍。

2019年2月1日,见被害人廖某某无法归还利息和本金,被告人鲜某某、刘某某便肆意认定被害人廖某某违约,将被害人廖某某位于南溪区长江某某7栋2单元13楼2号的房产过户到周某某名下。后又将该房屋以49.8万元的价格转卖,非法获利19.8万元。

案发后,被害人廖某某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出现神志不清,精神异常等情况,被送到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精神科进行治疗。

2、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告知被害人宛某某称其可以利用自己位于宜宾市叙州区**龙城**栋**单元**楼**号的房屋做抵押贷款,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2分。同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事先准备好了金额为35万元的空白借款合同、成交价为165万元的房屋买卖协议(注明交房时间为2018年6月4日之前)及购房款收条,被告人刘某某用手遮挡住房屋买卖协议的内容,要求被害人宛某某夫妇在上述材料上签字。被害人宛某某夫妇签字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二人带至宜宾市翠屏区林家巷忠信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内容为被害人宛某某夫妇委托被告人鲜某某代为其办理房屋提前还款、领证、出售、过户等相关事项。办理完公证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宛某某夫妇所签资料一并收走,被告人鲜某某随即通过银行转账35万元至被害人宛某某账户,在被害人宛某某收到钱后准备付第1期7000元利息时,被告人刘某某告知被害人宛某某每月2分利息为“黑话”,实际利息为每月2角,在被害人宛某某提出利息过高不愿借款后,被告人刘某某以过户其房子、滋扰其丈夫工作为威胁,迫使被害人宛某某以高额利息借款,并安抚被害人宛某某将利息降至了每月1角5分。随后被告人刘某某要求被害人宛某某用现金支付“砍头息”52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事后被告人刘某某将借款合同及房屋买卖协议、购房款收条交由被告人鲜某某签字并保管。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鲜某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去被害人宛某某门市、住处找宛某某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宛某某继续偿还高额利息或偿还本金,以过户房子等方式为威胁,让被害人宛某某产生心理恐惧并继续支付高额利息。在被害人宛某某支付被告人刘某某4个月共计20余万元的高额利息后,被害人宛某某已无力继续偿还利息和本金。被告人刘某某、鲜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被害人宛某某无力偿还利息和本金后,准备将被害人宛某某的房屋进行过户并出售,但因被害人宛某某夫妇事先撤销了公证而未得逞。2018年10月,被告人鲜某某向翠屏区人民法院安阜法庭对被害人宛某某夫妇提起了金额为35万元的民事诉讼。后因被告人鲜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之后,才由其代理人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随后法院作出准许被告人鲜某某撤诉的裁定。

3、2018年6月,因被害人肖某某急需资金,找到被告人刘某某借款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要求被害人肖某某用自己位于翠屏区**路**路**单元**楼**号的房产作为抵押,在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签订了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后(约定利息为1角5分每月),被告人鲜某某将被害人肖某某带至宜宾市翠屏区林家巷忠信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内容为被害人肖某某委托被告人鲜某某代为其办理房屋提前还款、领证、出售、过户等相关事项。办理完公证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协议等资料交由被害人肖某某签字,在被害人肖某某签完后被告人刘某某将除了借条外的其他资料一并收走。在扣除了头息7500元和公证费20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40500至肖某某微信。次月,因被害人肖某某逾期,被告人刘某某以过户房子为威胁,让被害人肖某某支付了9000元高额利息。2018年8月,被害人肖某某因无法归还本金及利息,在逾期两天后,被告人刘某某就肆意认定被害人肖某某违约,并威胁被害人肖某某要求其主动配合过户房产,被害人肖某某迫于无奈,只有答应配合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将自己的房子过户到对方指定的名下,造成肖某某经济损失达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某某、刘某某、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秀富

2019年12月13日

附:1.3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溪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13册,光碟13张;

3.本案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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