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鲜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盗窃,于2017年11月9日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9年9月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释放。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鲜于某某骑人力三轮车,多次到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宝筏寺村的枝江宝子机械设备维修厂盗窃废铁,其共窃得废铁560余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31日深夜,被告人鲜于某某到枝江宝子机械设备维修厂窃得废铁145斤。
2、2019年6月3日深夜,被告人鲜于某某到上述地点窃得废铁310斤。
3、2019年6月5日深夜,被告人鲜于某某到上述地点窃得废铁105斤。
4、2019年6月7日0时许,被告人鲜于某某到上述地点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被盗主周某某发现并当场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枝江市价格认证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鲜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鲜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鲜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梅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鲜于某某现在枝江市**街办**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7754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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