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鲍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鲍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乡**村,住**乡**村**号,农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州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6日批准,于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鲍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是邻居,知道被害人周某某系孤寡老人、农村特困人员,享受政府发放特困补助金,补助金发放至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上,并且在去被害人家串门的时候看到了发放补助金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的放置地方。2019年夏天,被害人周某某让被告人鲍某甲帮忙修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密码时,被告人鲍某甲未帮其修改,且记下了该存折的密码,2019年7月份,被告人鲍某某在周某某家中窃取了周某某的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于2019年的8月12日、9月10日、10月1日、10月30日分别被支取500元、600元、500元、500元,共计2100元,后被告人鲍某甲又于2019年10月31日将存折偷偷放回周某某家原处,所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其父亲鲍某乙按盗窃款额上交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周某某。

  被告人鲍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近亲属退还了其盗窃的全部赃款,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录像截图、交易明细、《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鲍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性质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璟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