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鲍正好,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5********,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庄**号。被告人鲍正好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正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鲍正好酒后无证驾驶苏H5****号(已注销)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与205国道交叉路口西南角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鲍正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告人鲍正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鲍正好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19]10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正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正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正好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鲍正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正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鲍正好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鲍正好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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