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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鲍某甲,,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7********,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镇**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于2020年5月27日释放,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019年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村民鲍某甲明知其承包的地块是林地,不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在其承包及经营管理的林地内耕种农作物玉米12.85亩,造成林地内原有植被严重毁坏。2019年鲍某甲将该涉案地块以宅基地的性质顶账转租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案报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明三份、死亡注销证明、办案说明两份、协议书两份、房屋地皮出租协议书、何全采伐林木占用林地GPS点位面积计算及测量图、2012年全年采伐台账等书证;2.证人包某某、李某甲、鲍某乙、梁某某、周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白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三份;5.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认定结论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鲍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鲍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鲍某甲在非法占用的林地内恢复植被,其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鲍某甲单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鲍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永娇

     2020年93

附:

    1.被告人鲍某甲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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