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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甲寻衅滋事案、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鲍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65********,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鲍某甲非法持有枪支。于2019年12月17日,在沧源县公安局民警前往**乡**茶厂鲍某甲家中调查,鲍某甲配合民警在鲍某甲家中右边卧室床头柜靠墙处查获一支枪,在鲍某甲家茶地简易房房梁上查获用塑料袋包裹的一支枪。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在鲍某甲家中右边卧室床头柜靠墙处查获的,全长123.5cm,重2.85kg,枪管长71.7厘米,前端内径9毫米,外径16毫米,后端内径8毫米,系有一枪带的,编号为LCGASF-JC-HJ2020-0012-02的枪支具有致伤力,为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

被告人鲍某甲通过肆意认定债务违约,虚高债务,要求他人支付高额的报酬等方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严某某到**村山上挖草药时,来到鲍某某家沙松地挖了野生丹参,鲍某甲妻子魏某甲见到严某某在挖她家的地,打电话叫鲍某甲来,鲍某甲携带枪支来到沙松地找到严某某,逼迫严某某赔偿挖坏自家沙松地的400元费用。

2.1999年,李某甲与鲍某甲借了200斤大米;2006年鲍某甲到李某甲家和李某甲收取了500元大米钱,2008年鲍某甲又在**村委会与李某甲儿子李某乙收取了500元大米钱;2010年再次到李某甲家索要16000元大米钱,2010年9月份,李某甲儿子李某乙带着10000元到鲍某甲家准备与鲍某甲协商以10000元结清大米钱,但鲍某甲收取10000元的同时还要求将剩余6000元还清,2010年11月份,李某乙约赵某甲将剩下的6000元大米钱结清;李某甲家先后共支付给鲍某甲大米钱及利息共计17000元。

3.2015年左右,田某甲与鲍某甲借100斤大米;2016年鲍某甲到田某甲家要大米钱,田某甲不没有钱支付,鲍某甲就拿了田某甲家的3袋玉米和一条狗;同年,在**村发低保时,鲍某甲将田某甲儿子田某乙带到村上房间内与田某甲要500元大米钱;2018年,田某甲到糯良农村信用社取建房补助款30000元给帮助建房的赵某乙,后几个人一同乘坐鲍某甲的车到沧源县城购买建房材料,来到勐董后,鲍某甲强行从赵某乙包包内拿走15000元钱,并告知赵某乙是田某甲之前欠自己的大米钱及利息。

4.十多年前,魏某乙在鲍某甲家小卖铺赊购了6、7包春城烟,后因魏某乙没有钱支付,就帮鲍某甲家挖茶地、清杂草、插秧等以此抵债;过了一段时间,鲍某甲到魏某乙家找魏某乙父亲魏某丙(已故)要魏某乙欠的此烟钱,因没有钱支付,魏某丙答应鲍某甲砍自己家的树用来折抵该笔账;此后,魏某乙又到鲍某甲家做了几个工以还帐;2012年,魏某乙回来后到鲍某甲家对账,鲍某甲算账后告诉魏某乙欠了23000元钱烟钱及利息,魏某乙听后外出打工长时间不敢回家。

5.2016年3月份,鲍某乙邀约鲍某甲一起到浙江帮忙处理弟弟鲍某丙交通事故,回来后,鲍某乙约鲍某甲到家中吃饭,给鲍某甲5000元的帮忙烟酒钱,鲍某甲叫魏某丁将该5000元的退回给鲍某乙,称钱给少了。2016年4月份,鲍某乙按鲍某甲说的数额叫鲍某丁和魏某戊到鲍某甲家中给了15000元的帮忙烟酒钱。

6.2016年,鲍某戊邀约鲍某甲等人到浙江帮忙处理丈夫鲍某己交通事故,回来后,鲍某戊带着3000元钱到鲍某甲家给鲍某甲以表示感谢,鲍某甲未收;过后,鲍某戊听村里人讲鲍某甲说要和鲍某戊要15000元的费用,鲍某戊觉得村里人说着难听,就叫李某丙和鲍某庚去给鲍某甲13000元钱,鲍某甲称钱不够未收下;当天鲍某戊筹齐15000元再次叫李某丙和鲍某庚去鲍某甲家送给钱,鲍某甲就收下15000元钱。

7.1999年12月份,鲍某辛前夫李某丁(已故)在鲍某甲家赊了50元的烟酒钱,2002年左右,李某丁帮鲍某甲家干活来抵账,鲍某甲跟李某丁母亲鲍某壬家拿了几袋玉米;2004年至2005年期间,鲍某甲跟李某丁拿了300元钱;2007年,鲍某辛请鲍某甲来家中吃饭,想以1000元将李某丁欠的烟酒钱结清,当时鲍某甲说还欠1700元,最后鲍某辛和鲍某甲商量之后给1350元,当日给了鲍某甲1000元,过了几天后,鲍某辛到鲍某甲家中给鲍某甲了剩下的350元钱。

8.2004年7月份左右,鲍某癸在鲍某甲家小卖部赊了3包大春城和4瓶南腊酒,后鲍某甲到鲍某癸母亲赵某丙家中要了400元一次,叫其侄子鲍某子跟赵某丙家要了500元一次;2009年,鲍某甲找鲍某癸算账并告知鲍某癸在鲍某甲家小卖部涉烟酒差的钱及利息共20000元,鲍某癸觉得利息太高和鲍某甲商量之后鲍某甲叫鲍某癸签下了10000元的借条;期间鲍某甲多次和鲍某癸催账,2018年左右鲍某癸和其弟弟鲍某丑要了7000元钱还给鲍某甲以清帐。

9.二十多年前(具体时间不清),李某戊在鲍某甲家小卖部赊了5包春城杨和5斤酒,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戊帮鲍某甲家干活抵账;之后李某戊外出打工,务工回来后李某戊到鲍某甲家支付给鲍某甲1000元;2019年3月份鲍某甲叫李某戊到其家中计算之前赊的烟酒钱及利息,告知李某戊烟酒钱及利息已到30000元,李某戊找亲戚凑了20000元钱给了鲍某甲;李某戊兄弟李某己得知该情况后并报警,后双方协商,由鲍某甲退还李某戊15000元,并当场退还10000元。

10.二十多年前,鲍某寅在鲍某甲家小卖部借一条大春城香烟和5市斤白酒,帮鲍某甲家务工抵债后,鲍某甲称鲍某寅欠债未还清,2018年鲍某寅又给鲍某甲4000元钱,2019年初,鲍某甲叫鲍某寅等人来算帐,鲍某寅两次又分别付给鲍某甲2000元、1500元钱,同时,应鲍某甲要求,于2019年2月14日签一份借鲍某甲93695元的借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2.书证:借条(复印件):3.证人证言:李某乙、田某乙、魏某甲、李某丙、魏某丁、鲍某丁、鲍某丑、鲍某庚、赵某丙、赵某丁、李某庚、鲍某卯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李某甲、田某甲、魏某乙、鲍某乙、鲍某乙、鲍某戊、鲍某辛、李某戊、鲍某寅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讯问等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中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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