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鲍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56********,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鲍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行驶至寿县寿春镇湖光村鲁圩队路段处,违规将该车车厢停放在路边。同日19时40分许,被害人鲍某乙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处,与该车车厢发生碰撞,致鲍某乙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省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鲍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鲍某乙符合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2019年6月11日,鲍某甲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鲍某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鲍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鲍某甲从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鲍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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