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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甲、鲍某乙等遗弃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鲍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村。被告人鲍某甲因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9月30 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 9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68********,汉族,不识字,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村。被告人鲍某乙因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9月30 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 9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丙,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76********,汉族,初识字,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鲍某丙因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9月30 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 9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鲍某甲与被遗弃婴儿鲍某丁系亲生父子关系,被告人鲍某乙、鲍某丙与被告人鲍某甲均系亲姑侄关系。鲍某丁在xxxx年xx月xx日出生后,被六安市人民医院诊断出患有阴囊发育不良、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严重先天性疾病。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鲍某甲认为鲍某丁病情治疗无望,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在离开六安市人民医院时,被告人鲍某乙、鲍某丙提出孩子即将离世,死体不能带回家。被告人鲍某甲提议将鲍某丁找个没有人的地方埋掉,被告人鲍某乙提议将鲍某丁丢弃到垃圾站。后经被告人鲍某甲同意,被告人鲍某乙、鲍某丙将还有生命的鲍某丁放置于纸箱内,在六安市人民医院南门垃圾中转站将其遗弃。后他人发现鲍某丁并报警。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经电话传唤到案,三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

2.​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对于年幼患病的儿子具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并伙同被告人鲍某乙、鲍某丙将该新生婴儿遗弃,情节恶劣,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阮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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